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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2008-09-11 09:00  

文法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教育工作体系,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安阳工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经济困难学生界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范围及申请条件

1、取得安阳工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能够提供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一级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无违法乱纪现象及不良记录;

4、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积极进取者。

5、热爱劳动,参加过校内勤工助学、义务劳动或校外社会实践活动者。

6、生活俭朴、衣着朴素者。

7、凡购买与学习无关的奢侈品者不在本次认定之内。例如:购买价值超过800/部的手机,购买价值高于2000/台的电脑等。

第三条 经济困难生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经济困难生分档管理

经济困难学生依据综合评议进行排名,原则上经济困难学生数量按不超过全校学生总数的20%进行认定,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按照三个层次划分为A(一般困难)、B(困难)、C(特殊困难)三档,不设具体比例,依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民主评定。

第五条 经济困难生资格认定基本标准

1A档,指基本解决了生活问题,但在身心综合素质能力发展方面仍然受到经济条件制约的学生,包括家庭能够基本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能够支付学费、住宿费,但在常规的集体活动、学习培训、素质拓展等方面经济条件仍然无法满足的情况。

2B档,指依靠家庭能够解决基本的衣食问题,但这种解决还处在较低的水平,除衣食外其它的一些基本生活需要仍有困难的学生,包括家庭有少量经济来源,或能够获得亲友一定资助,但仅能维持日常生活,无力支付全部学业费用等情况。

3C档,指从家庭获得的经济支持很少或者没有,衣食缺乏保障,温饱尚未解决的学生,包括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来源;单亲,在世父(母)亲无劳动能力,且家庭无其它经济收入;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书或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明的城镇家庭子女;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

第六条 经济困难生资格评定办法

1、我院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相关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成立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团总支书记和各年级学生工作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委以及普通同学代表一名(申请人回避)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定,采取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加以量化)的方式进行。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于每学年开学初进行一次,并在整个学年过程中实行动态管理。本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特殊对象特殊对待的原则,若家庭条件极其特殊或发生突然变化,可考虑改变档次处理。改变档次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取消档次三种情况。改变档次仍然采取本人申请、民主评议的方式(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或打分的形式加以量化)。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取消的学生由学院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须详细考查其家庭成员的工作、家庭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在校生活状况和实际表现等多方面情况,学生本人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查实,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认定的,予以取消。同时,对知情不报的班级予以通报。

1、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

2、日常生活中有着名贵服装、出入歌舞厅或高档餐馆消费行为;

3、有抽烟、酗酒、沉迷网络或其它消费型不良嗜好;

4、因为家庭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债务的;

5、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6、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安阳工学院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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