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工学院文法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确保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以及《安阳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我院全日制普招生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使其顺利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管理实施细则中所指借款学生是指我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普招生中的本、专科学生;贷款银行是指办理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为保证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和解决国家助学贷款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条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贷款银行的工作安排和学校资助中心的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季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及时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2.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工作,并对借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金融常识教育;
3.在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授权范围内负责全院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核、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相关工作;
4.按照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要求,及时对借款学生贷款、还款等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并报校贷款管理中心备案;
5.根据校资助管理中心反馈的相关信息,对全院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6.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档案资料的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的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安全;
8.协助、配合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贷款银行及校资助中心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我系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辅导员等组成。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在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指导下,负责本系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本系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摸底调查,建立贫困生动态管理档案;
2.负责讲解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召集借款学生统一填写、签署借款学生贷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贷款手续;
3.负责受理本系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学生贷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包括对借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业成绩、违纪情况、贷款金额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批、建档;
4.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情况、思想状况、生活状况、贷款使用情况、家庭经济变动情况以及出国、转学、休学、退学、处分、伤亡、失踪、毕业等变动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及时上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5.负责召集借款学生在毕业前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补充合同、办理还款确认等手续,及时向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供借款学生毕业时的去向、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并负责与借款学生毕业后经常保持联系;
6.建立本系国家助学贷款文字、电子档案,加强对借款学生档案资料的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并做好管理人员的交接工作,确保本系国家助学贷款档案资料真实、完整;
7.配合贷款银行、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催缴和清收本系到、逾期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8.及时完成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贷款的发放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普招生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无酗酒、吸烟等不良嗜好或消费习惯;
5.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7.符合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额度及期限
第八条 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借款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 根据文法学院的总贷款额度和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九条 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时间,每笔合同贷款本金一次还清,利息按贷款银行规定分次偿还。贷款期限根据借款学生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对四年制借款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其他借款学生的贷款期限随学制相应调整。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3.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借款学生填写《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要求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两证姓名一致)复印件;
(2)借款学生家长承诺书(签名、右手食指指印)。内容包括:①同意学生贷款②承诺作为借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联系方式③承诺督促和协助借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复印件;
(4)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关于借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负责人签名、联系方式)。
4.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批。
5.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审批后的《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签订与贷款的发放
第十一条 借款合同采取一年签订一次的方式。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系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系组织借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无误后汇总并上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的授权对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将贷款拨付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并转拨学院国家助学贷款专用帐户。学院财务处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登记表,将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款项直接转入学院基本帐户,用于支付借款学生学习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生活费款项转入借款学生账户,只限借款学生贴补日常生活支出。
第十四条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发放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贷款的计息与贴息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借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相应财政渠道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借款学生自付。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后的下月(一般为当年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对正常学制内国家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学院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章 贷款的展期与借款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由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统一报送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第十九条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财政部门继续贴息,毕业或终止学业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自付利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借款学生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应当先还清贷款本息,所在系、学生处等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督促借款学生或学生父母(监护人)提前偿还已发放贷款本息等措施。所在系、学生处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如严重违反贷款银行和学院有关规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可协同贷款银行采取措施追索借款学生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贷款银行授权可进行合同变更等相关工作,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九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与回收
第二十三条 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建立全院借款学生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四条 我院借款学生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借款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借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我院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按照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的要求做好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全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台账和借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信息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我院建立本系借款学生的管理台账,及时掌握每位借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条 学院财务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借款学生合理使用贷款应当进行必要的教育、指导和监督。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借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借款学生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借款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可提前回收已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八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应当提前15日向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利息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要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补充合同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借款学生方可离校。
第三十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如果贷款尚未结清,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可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借款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借款学生的贷款信息,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借款学生按时还款。
第三十一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每年至少要主动与原所在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联系两次,提供最新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如果工作变动要及时通知原所在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否则,视为不诚信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借款学生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归还贷款本息。贷款结清后应当及时与原所在系和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联系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借款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可提示借款学生按时还款。对逾期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毕业生,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可采取适当措施追索其所欠贷款本息。
第十章 违约学生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三十五条 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贷款银行及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违约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等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六条 学院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奖励机制,对助学贷款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和荣誉奖励。
第三十七条 学院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贫困生奖励基金,鼓励贷款学生努力学习,对于思想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异,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优秀毕业生,学院将予以适当奖励。此项由学工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八条 对毕业后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我省贫困县计划以及到我省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工作,服务期限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如出现以下严重失误,影响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使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出现重大风险,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提供的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不真实;
2.提供的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品行及经济状况不真实;
3.借款学生退学、转学、升学、被开除学籍或取消学籍,在未办理债权债务转移手续之前,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4.毕业班借款学生未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补充合同、未办理还款确认手续,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5.对国家助学贷款档案资料管理不善,致使国家助学贷款信息、资料丢失,造成严重后果;
6.其他违反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行为。
第四十条 由于管理不善,致使本系该年度借款学生贷款金额违约率超过14%,超出部分该系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失实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借款学生,一经查出,学院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此前已签订借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遇政策变动,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贷款银行有关规定和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实施细则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