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根据《安阳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试行)》及其说明、《安阳工学院关于修订<安阳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安工院〔2018〕51号)要求,特对我校2020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条件做如下要求,望遵照执行。
一、限授条件
2020届已通过毕业资格审核的本科毕业生(普本、专升本)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以上处分(含留校查看)且毕业前未解除处分者不得授予学位;
2.学年制普本学生全学程必修课程累计达到6门次以上(含6门次)重修者;
3.毕业设计(论文)无成绩、成绩不及格或答辩未通过者;(答辩未通过者,无论后来补考答辩通过与否,均不授予学士学位)
4.经查实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
5.作永久性结业处理者;
6.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二、资格审查要求
1.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认真对照《安阳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试行)》及其说明、《安阳工学院关于修订<安阳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安工院〔2018〕51号)及以上条件,对本院每位本科毕业生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意见。
2.附件2-附件4于6月3日之前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址暂定为教务处225房间)复核;附件1提前准备好,盖章及上交时间另行通知。另发送电子文档到教务处赵卫兵、梁冰、韩翠英、侯晓兵、李吴宏老师信箱,联系电话:2909756。(所有材料必须按专业(不分专业方向)、学号排序)
3.凡有争议者,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对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又符合《安阳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的,应由毕业生本人提供证书原件或相关材料,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初审后再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择日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形成最终结果并反馈至各学院。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最终结果,对应授予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说明:
1.2020届本科毕业生违纪名单由学生处提供给各学院。
附件:
1.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表
2.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3.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4.不及格学生统计名单
教务处
2020年5月28日